孔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玛丽莲·梦露梦露说:“性是天性的一部分,而我服从天性。”两个不同时代、不同国籍、不同性别、不同身份的人,都认为X是一种不必避讳和羞惭的存在,这也是如今整个社会的共识。
但不耻于X,不代表可以违背道德,有时候违背道德的X事甚至还违法犯罪,一不小心就会让人在沦为笑柄的同时,也沦为阶下之囚,比如之前说到过的“浙江换夫案”案例回顾:年浙江一桩因“交换丈夫”引发的伦理悲剧,亦比如说这一次的“年湖北一桩荒唐的伦理案”
和“浙江换夫案”是两个女性出于维护婚姻和家庭幸福的目的因此换夫不一样,在湖北这个案件中一切全都开始于胡某本人的不满足,胡某表面上看着文质彬彬,但或许是因为内分泌紊乱、甲状腺功能亢进、雄激素分泌过多等问题,导致需求比较旺盛。
为了应付这种情况,他特意找了一个貌美如花,身材火辣的妻子张女士,可是张女士却偏偏非常保守,也不热衷于此事,甚至对于他的类似于野兽般的行为感觉到厌烦,这段婚姻很快不欢而散,第二次结婚,胡某才终于娶到一个表里如一的女人陈女士。
但是快感阈值是会随着快感不断被满足而变高的,此后要想感受到同等的刺激,就要通过更多花里胡哨的行为来达到,胡某和陈女士很快就对常态的X行为感到腻味,这时候胡某的前妻张女士找到了他,述说了自己第二段婚姻中的烦恼。
原来前妻张女士的第二任丈夫王某同胡某一样精力旺盛,而她依然无法迎合王某,因此感到痛苦,胡某一想自己正好也觉得两个人的房事过于无聊,就跟张女士说,可以将她的丈夫带过来,由他们两个人帮张女士分担,张女士就可以稍微轻松一些。
张女士起初觉得过于毁三观,回家以后却还是和丈夫王某商量了一下,王某看着似乎并不情愿,但张女士仔细和他述说了自己的烦恼,王某于是同意了,之后四个人达成了共识,两对夫妻分别加入了彼此,由此有了后来“同居一室被查办”的丑闻。
自从他们达成了共识以后,胡某就经常约王某和陈女士在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三人行”,张女士偶尔参加,不过很快“这种3+/-1”的固定模式也叫胡某觉得乏味,他开始邀请不一样的人加入他们四人,其中就有沈某,年胡某诱使沈某加入他们。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沈某其实是未成年,年仅13岁,什么都还不懂的年纪,就被诱使加入他们的活动,这将是一种多么巨大的伤害,当然他们四人浑然不觉,庆幸的是沈某的父母当时为了防止沈某偷溜出去上网,因此时时刻刻紧盯着沈某。
年3月案发当天,他们发现沈某出门的时候**祟祟,背着书包径直往一栋居民楼走去,看样子根本不打算去上课,就以为那里有家黑网吧,于是着急忙慌地跟了上去,看到门牌号以后,立马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将同居一室的两对夫妻与沈某当场查办。
他们当时感觉非常倒霉,当然更觉得委屈,虽然有一名男未成年,但他们全都是自愿的,也都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且之前一直都是三人,偶尔才四人,第一次五人,谈何违法犯罪?殊不知他们已经构成聚众YL罪,即使是一次也不行。
聚众YL就是为了YL的目的聚集三人及以上人数实施与X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无论程度深浅,只要是存在扩大性、社会危害性,就都可以构成该罪,该案中可以看到,胡某的团伙从2人扩大到了5人,其中还有未成年人,已经不再是夫妻秘事。
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认为他们5人存在违法事实,但因为沈某年仅13岁,不属于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可知,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且他的情节相对轻微,因此只是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只有剩下的4位成年人被送上了法庭。
该案中,胡某为寻求精神刺激,违反道德规范,分别邀约张女士、王某等人与其妻子陈女士进行YL活动,因此胡某系首要分子;其余人属于积极参与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YL罪的量刑为:
聚众进行YL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YL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胡某作为首要分子,又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法院以聚众YL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其余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所以X本身并不可耻,但是践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伦理道德,且还涉及到引诱未成年、聚众YL,那么就是一场悲剧,该案中的五个人应该从其中吸取教训,当然胡某本人认为这是他的本能无法克制,那么其实可以通过心理治疗和口服药物辅助进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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