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电子产品店外陈列有立体灯箱,灯箱上有电子烟广告,广告内容为“某禄新一代电子烟比传统纸烟危害性降低95%、零焦油、无致癌物、零二手烟危害”。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明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开展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联合执法
年7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以“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下发行*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四倍的行*处罚。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
据悉,这是江西省首张电子烟广告罚单。
下一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将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烟专〔〕29号)要求,扎实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网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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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余市场监管
编辑:陈晓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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