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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4 19:26:00

欧洲*治、经济、外交动态:中东欧国家疫情进展与地区形势评估报告

EuropeanPolitical,EconomicandDiplomaticDynamics:ReportandAssessmentoftheProcessofCOVID-19PandamicandtheRegionalSituationinCEECs

(No..1.31-2.1)

疫情大数据

本期目录

专家观点:

1、周恒祥:疫情下的德国:抗疫现状与前景

2、邱强:波兰苹果的辉煌与困境

3、刘诗瑶:《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内容浅析

4、钱颖超、王来:希土关系现实争端与历史回顾

中东欧域外研究:

议会选举后北马其顿的入盟前景

专家观点

周恒祥(原同济大学教授,洪堡学者):

疫情下的德国:抗疫现状与前景

停摆措施再度延长,管控措施有所收紧

1月19日,联邦和联邦州“峰会”经过7个半小时的讨论,达成了延长目前的停摆措施至2月14日以及收紧某些管控措施的共识。

延长停摆措施的理由,除了严峻疫情的持久,还在于存在变异病*的严重扩散危险(如联邦总理默克尔所警告)。默克尔在峰会后表示,“我们必须行动”,现在还有时间去防范危险,否则感染病例数量会急剧增加。新达成的规定须有各联邦州加以生效并实施。汉堡州*府率先于1月20日作出自1月22日起生效实施新规定的举措,大多数联邦州则将自1月25日起实施新规定。

除餐馆、文化设施以及许多商店继续关闭外,峰会达成有以下一些共识:

继续限制接触:仍只允许一户家庭与另一名其他人接触;建议尽可能保持接触家庭圈子的固定和缩小。

实行在商店里和使用公共交通中要求戴医用口罩的义务制:在抗击新冠疫情中,严格戴口罩规定。在公共交通中和商店里将来必须戴所谓的医用口罩或所谓的手术口罩(即在各联邦州决定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或KN95/N95/FFP2标准的口罩;简单的遮盖口鼻的方式在这些场所不再可行。

增加居家办公:以后只要工作允许,雇主必须向员工提供居家办公方式进行工作。此规定应生效实施至3月15日。若必须在企业内工作,应向员工提供医用口罩,并应灵活制定工作时间,以减少上下班高峰时段的乘客人数(在下萨克森州,应在1月27日起施行相应的规定)。

对学校和幼儿园所作出的规定延长至2月14日:至那时,学校和幼儿园应关闭或停开面授课,具体由联邦州规定(下萨克森州规定小学生免上面授课,汉堡州自1月25日起对幼儿园孩子只提供紧急托管,石勒苏益格-赫尔施泰因州宣布在幼儿园关闭期间给家长补偿托费)。

收紧对礼拜活动的规定:在教堂、犹太教清真寺和伊斯兰清真寺允许举行宗教活动,但来访者必须保持1.5米的间距,并且在各自位置上戴上医用口罩;不得举行教会咏唱。

加强护理院和养老院的保护措施:接触被护理居民的人员,必须戴保护效果更好的FFP2口罩;此外应对护理人员和来访者持续进行定期检测。

不实行全国性的宵禁:目前先不实行此种措施。峰会经过较长的讨论后,仅对加上可对感染病例数量高的地区实施附加措施的表述达成共识(但没提及可附加哪些措施)。

改进经济救助:对联邦的第三期过渡行救助(对在由于抗疫而引起的的营业额明显下降情况下而对企业固定费用所提供的补贴办法)进行改进;对获得补贴的要件进行简化,并明显提高给企业和个体户的月资助最高额;联邦另外打算提高分期补贴额。

关于商店、旅馆和学校的开放,峰会认为应制定前景计划。到2月中旬,联邦和联邦州打算制定一项“可靠并合适的开放战略”。联邦和联邦州希望在推进疫苗接种的同时,此次停摆措施延长能成为走向正常化的起点。石勒苏益格-赫尔施泰因州州长丹尼尔·贡特(DanielGünther)于峰会当日强调,向民众指明前景是十分重要的,目标应是到复活节“采取一系列真正的开放步骤”。但另一方面,联邦*府如总理府主任黑尔格·布劳恩(HelgeBraun)在媒体采访时所表示,并不认为停摆措施能使疫情在2月中旬就得到回降,他认为在疫情管控和疫苗接种的相互作用下,疫情到夏天才会逐步得到抑制而呈现日增感染病例数的明显回降。

抗疫面临双重挑战,三波风险悄然隐现

联邦总理默克尔特别提到要防止三波疫情暴发,其暴发的危险首先来自于英国的变异株B.1.1.7(也称为VOC/12/01)的扩散,这种变异株传播性更强,比普通新冠病*高出70%,据报道,葡萄牙现在新增感染病例中有20%是此种变异株感染病例,在奥地利该变异株已蔓延于全国,到1月21日在新增感染病例总数中的占有率已达到17%。德国也已在7个联邦州境内发现有该变异株感染病例。

1月23晚又传来令人震惊的消息:柏林赖尼肯多夫(Reinickendorf)医院确证有20人感染了英国的变异病*,其中14人是病人,6人是医护人员,主要集中在内科和心脏科,医院员工的家属也可能受到感染。当地区卫生局在1月22医院实施了整体隔离,医院既不对外开放也不接收新的病员,其员工只允许上医院之间(此种隔离方式称之为“Pendel-Quarant?ne往返隔离”)。

隔离措施可谓及时和果断。但同样重要的是查明感染源头,只有找出源头,才能有效切断变异株的感染链,才能切实地阻止变异株病*在柏林的大传播。然而至今源头不明,这意味着病*携带者还在自由活动,感染扩散的隐患有增无减。疫情失控,除了感染病例数攀高这一指标外,还特别表现对感染链无法进行及时并有效的追踪上,这是德国时至今日的抗疫工作中亟待改进的一大薄弱环节,可能也是决定德国抗疫是否能够完胜的关键因素之一。

除B.1.1.7变异株病*,还见报道说在南非、尼日利亚、巴西和德国巴伐利亚州也发现有新的变异株病*。南非的变异株称为.V2,含有B.1.1.7变异株所没有的EK和KN突变,并缺少B.1.1.7变异株所含有的69-70del突变。据初步研究,这一变异株病*量较高,扩散较快、传播性较大,并可能会导致二次感染,因此该变异株更令人担忧。至去年12月底,南非感染人数中,Y.V2变异株的感染比例已超过80%,并已传入许多国家,除英国和法国外,德国也确认有南非变异*株的传入。

在12月圣诞节期间,在尼日利亚又发现了一种既不同于通常的SARS-CoV-2新冠病*,又区别于英国VOC-12/01和南非.V2变异株的新变异株。在巴西发现了称为P.1的变异株,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的加米施-帕滕基兴(Garmisch-Partenkirchen)医院也发现了一种新的变异株。该院有73名病员和员工检测为阳性,其中3名人员的标本异常,经送柏林夏里特医学院进一步化验分析,确定为一种新的变异株。由于病*不认边界,现在有些专家呼吁实施全欧停摆来管控疫情。

为阻止变异*株输入并防止疫情加剧,德国和比利时、芬兰等其他欧洲国家加强了边境检查,重现了一波抗疫时的情景。对日增确诊感染病例数特别高的国家和地区,德国从1月24日起收紧入境规定,首次将20多个国家列为高感染风险地区,其中有荷兰、捷克、葡萄牙、西班牙、埃及和美国。在机场和码头,德国联邦警察加强了巡逻以及对入境人员的检查。

在入境防疫检查上,德国至今只区别两类地区:一是特别易受感染和“普通”感染风险地区。鉴于疫情发展,德国如今区别了三类地区:

“普通”风险地区:这类地区是平均10万人最近7日累计新增确诊感染病例数值在50人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几乎整个欧洲都属于这类地区,例外的是希腊、芬兰、挪威、奥地利和丹麦。在世界上有来个国家属这类地区。

高感染风险地区:归入这类地区的是7日感染率明显高于德国的国家,这些国家的“7日感染率”通常在人以上(德国现在是人)。根据特定情况,德国也可宣布其他的国家为“高感染地区”。除上面提到的国家外,还有阿尔巴尼亚、安道尔、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爱沙尼亚、伊朗、以色列、巴勒斯坦地区、哥伦比亚、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墨西哥、蒙特內哥罗、北马其顿、巴拿马、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和阿联酋。

变异病*地区:这些是出现高传染性变异*株的地区,至今属这类地区的有:英国、爱尔兰、南非和巴西。

对来自高感染风险地区的入境人员,德国要求旅行者须出示有效的阴性检测报告,并在出发前进行过电子登记。

如今,德国抗疫面临着既要极力回降新增感染病例数,又要防止多种变异*株在德国扩散的双重挑战,抗疫任务更为艰难,完胜前景更为难测。唯一能使人多少感到庆幸的是:经过一个多月来停摆措施的实施,新增感染病例数的上涨势头得到了比较明显的抑制(见下图所示),从最高的例(12月18日数)回降到了今天的例。

灰色峰谷为单日新增确诊感染病例数,绿色曲线为“7日感染率”走向(图表引自于德国电视二台)

之前6天的日增感染病例数分别是:

·1月23日:16例

·1月22日:例

·1月21日:例

·1月20日:例

·1月19日:例

·1月18日:例

上述七天的平均单日新增感染病例数是例,“7日感染率”为人/10万人最近7天。但单日新增1万多感染病例仍然属高,故不能因为从最高的3万多例减少到1万多例就可以自我陶醉起来,从而轻率作出过去屡作的松而紧,紧而松的不当决策。只有将日增万例数持续回降到日增千例数,才有理由可以大松一口气。然而,要到达这个目标,路途还相当遥远,德国上下还得长时间地绷紧抗疫之弦。

抗体持续时间有限,抗疫前景不容乐观

抗疫最终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停摆措施的实施。这些措施只是抗击并抑制疫情扩散的紧急措施和权宜之计。要清除病*,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免疫力,在缺乏特效药和治疗手段的情况下,惟有通过不断增强人体对新冠病*的免疫力并不断扩大此类人群的规模才能达到最终抑制病*传播的目标。获得以及增强抗病*的免疫力,不外有两大途径:一是感染后人体自身产生抗体而免于再次感染;二是使用疫苗,或接种或口服。现在针剂疫苗已有数种问世,涉及口服疫苗,很可能也有科研机构在研发。

对自身抗体持续时间,世界病*学界一直在紧张地进行着研究。哈佛医学院和多伦多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感染后的两到四周内测得的抗体数量最多,之后便开始减少,在前四个月能保持较高的水平。中国医生在一项小型研究中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平均在感染两个月后血液中已经没有抗体。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科学家在对人进行调查之后则发现,免疫力至少稳定保持五个月之久。美国还有研究报告认为感染后的免疫力可持续八个月。医院自年4月份起展开的大型研究初步结果显示,感染一次后所产生的免疫力可能会持续6个月以上,感染者的抗体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伦敦帝国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在对英国36.5万人进行调查后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对抗体的持续时间,结论尽管不尽一致,但无人认为,新冠病*如同麻疹等传染病,感染一次,便可终身免疫。研究人员还普遍认为,免疫力能持续多久,这还取决于感染者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反复接触病*等具体情况。

既然人体对新冠病*感染未能终身免疫,便存在二次感染的可能。在疫情首次暴发后,曾有学者依据对其他传染病的免疫认识,认为新冠病*感染者同样不会再次被感染,后来的研究记录了近两千例的二次感染病例,推翻了新冠病*感染者不会再次被感染的假设。但与全世界至今99,,感染病例总数相比,所记录的二次感染病例数所占比例是很微小的。随着传播性强的变异病*的不断出现,二次感染的风险在增大,二次感染病例数很可能会出现明显的增加。

1月20日德国媒体报道说,巴登-符腾堡州发现一例新冠二次感染死亡病例。病人是位73岁的男性,首次感染于年4月,年12月再次感染,该病人于年1月11日死亡,其配偶也被其感染。在第一次感染痊愈后至再次感染期间,那位男性病人没有任何新冠症状,再次感染的病原体确定不是英国变异*株,但是否与第一次感染为同种新冠病*,由于首次感染标本没有保存下来,因而无从确定。这个病例打破了有些德国专家之前认为再次感染不会发展成重症的断言。

涉及上市疫苗的免疫持续时间,至今一直不见权威的报告和确定的数据,研发者和学界对此也都抱着极其谨慎的态度,看来最终还得由时间来予以说明。

综上所述,清除新冠病*的前景不容乐观。因此,回归正常化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其他国家都很可能是一条漫长而又艰难的道路。

邱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务研究所):

波兰苹果的辉煌与困境

波兰苹果种植历史悠久,早在0多年以前,波兰人就开始栽种苹果。苹果已经成为当地人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波兰人的饮食离不开苹果,用苹果做菜,做点心,做主食和做饮料。苹果已经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波兰的苹果种植技术先进,导致生产成本低,价格具有优势。

一、波兰苹果的辉煌历史

波兰是世界第三大苹果种植国,是欧盟的第一大苹果生产国,苹果产量占欧盟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世界第一大苹果出口国。历史上波兰曾是欧洲的主要农产品供应国,水果在欧洲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被称为“欧洲的果园”。

波兰苹果贸易在全世界具有绝对优势,苹果出口遍及80个国家,苹果进口仅30个国家。年以来苹果出口额均在3亿美元以上,年出口额最高达到4.4亿美元,进口只有一千万美元左右,年进口额最大为万美元,年进口仅为万美元。年以后顺差均在3亿美元左右,其中年顺差最大为4.25亿美元,年最小为2.8亿美元,见表1。

表1波兰苹果贸易顺差

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贸易数据整理

波兰苹果是波兰的主要贸易产品,从发展历史看,波兰苹果出口一直呈现增长的趋势。根据联合国贸易数据,波兰苹果从年至年出口呈现递增的趋势。从出口量看,从年的1.12亿公斤一路上升,年达到峰值12.16亿公斤,随后有所下降,但基本上能够维持在10亿公斤左右。从图1中可以看出,波兰苹果出口贸易量出现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苹果出口量呈现跳跃性的增长,阶梯型明显。我们可以根据其阶梯型特征,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90年代维持在1亿公斤到2亿公斤之间的低速增长阶段。0年至8年保持在2亿公斤到4亿公斤的中速增长阶段。9年至年进入7亿公斤到10亿公斤级的高速增长阶段。其中,年达到峰值12.16亿公斤。第二,在每个阶段内,年度波动幅度较大。在第一阶段,年出口量仅为0.96亿公斤,但到年猛增到1.91亿公斤,增长将近翻翻。在第三阶段,年出口下降幅度较大,仅出口5.26亿公斤,比前一年下降1.8亿公斤,比后一年低4.2亿公斤。年增长幅度较大,比前一年增长2.74亿公斤,比后一年多将近2亿公斤。第三,阶梯分界年份上升较大。第二阶梯分界年为0年,从前一年的1.46亿公斤,上升到当年的2.12亿公斤,上升0.66亿公斤。第三阶梯的分界年为9年,从前一年的4.07亿公斤跳升到当年的7.6亿公斤,上升3.53亿公斤,见图1。

图1波兰苹果出口趋势图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数据库

从苹果出口贸易额来看,呈现出三个特征。第一,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但趋势相对比较平缓。第二,交易额的变化总体也呈现出阶梯型,可以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千万美元级,从年到3年,出口贸易额从2千万美元到6千万美元。这一阶梯相对贸易量的第一阶梯,期限明显延长,通过时间的拉长来平缓了交易量变化的趋势。第二阶梯从4年至年,出口额为1亿美元至2亿美元之间。第二阶梯相对交易量的第二阶梯时间也有所延长,上涨幅度也被逐步平缓了。年以后为第三阶梯,出口额度在3亿美元以上,3亿至5亿美元之间。第三,从出口量和出口额对比发现,出口量的波动幅度较大,波峰和波谷明显。如年、年和年均为明显的波谷。年、9年、年和年均为明显的波峰。出口额的波动相对比较平缓,波动幅度小,波峰和波谷不明显,数量少,只有年的波谷和年的波谷稍微显著一些。这可能和苹果的需求弹性较小有关。苹果的供给和天气有关,可能出现不稳定,但需求缺乏弹性,可能导致苹果价格上升,收入反而比较稳定。比如自然条件好时,苹果丰收,供给增加,出口增加,但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苹果价格下降,出口额并没有增加。反之,如果天气不好,导致苹果歉收,但同样因为苹果需求弹性小,需求没有变化,苹果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苹果出口额并没有下降。如到年的苹果出口量逐年下降,但出口额则逐年上升。年比年累计少出口2.1公斤,但出口额反而增加8千万美元。

事实上,年波兰苹果出口量出现波谷就与当年天气不好所导致的产量跌入低估有关,因为产量下降,市场价格上升,使得年比年出口量下降将近2亿公斤,但收入反而增加将近1千万美元。

波兰苹果出口贸易的国别分布较为广泛,但主要的贸易伙伴则较为集中。年出口全世界81个国家,从年以来出口国家有所下降,但均保持在70个国家以上,见表2。

表2-年波兰苹果出口国家数量

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贸易数据库整理

波兰苹果出口国别较为集中,主要出口在地理位置较为接近的临近的国家和地区,如西亚、北非、独联体和西欧。独联体和欧盟是其主要的出口对象,以年为例,欧盟除卢森堡和马耳他之外的26个成员,以及波黑、黑山、塞尔维亚和土耳其等4个潜在成员均有出口。独联体除塔吉克斯坦外的11个成员,见表3。

表3年波兰苹果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贸易数据库整理

从出口规模看,独联体中的白俄罗斯、俄罗斯、哈萨克斯塔、乌克兰位于波兰苹果出口前十位,因为历史的原因,波兰成为前苏联包括苹果等农产品主要供应国,苏联解体后,独联体和波兰生产和消费结构没有改变,所以依然成为独联体主要苹果供应国。欧盟中的德国、罗马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捷克稳居前十强。从国别看,白俄罗斯是波兰苹果出口第一大国,年至今无论是出口数量还是交易额均稳居第一位。年出口量占比甚至超过50%。此后占比逐年下降,到年出口量占比还超过21%,始终保持第一的地位。

二、波兰苹果的困境

出口俄罗斯波动较大,年无论出口量还是出口额均遥遥领先于白俄罗斯,稳居第一位,但后面几年均无出口。事实上俄罗斯长期以来都是波兰最大的苹果出口国。波兰苹果主要栽培品种是Idared,果肉硬,品质优,利于长途运输。Idared的主要出口市场是俄罗斯。在年俄罗斯采取农产品禁令之前,出口俄罗斯市场的苹果占波兰苹果出口总量的60%。但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后,波兰追随美欧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施加制裁,俄罗斯反其道对欧洲的果蔬出口进行反制裁,矛头直指波兰的苹果,从此不进口波兰苹果,见图2和图3。

图2年波兰出口苹果国别数量和金额对比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数据库

图3年波兰出口苹果国别数量和金额对比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易数据库

对德国、拉脱维亚两国的出口量占比较高,有时超过10%。对罗马尼亚、捷克、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立陶宛和埃及等国出口占比较均匀,大致2%至8%之间,平均5%左右,瑞典、荷兰、西班牙和英国和波黑偶尔挤进前十名的排行榜。欧盟之所以逐渐替代独联体成为主要的出口国,是因为俄罗斯的制裁,导致了波兰苹果出口大幅下滑,国内苹果滞销。也正是从年这一年起,欧盟成立苹果协会,帮助波兰寻找新的贸易伙伴。

苹果生产虽然不同于谷物生产那样呈现出周期性伸缩的蛛网模式,但价格过低也会出现果农毁果,弃收等措施来减少供给,严重时可能毁坏果树,造成长久歉收。欧盟为了稳定苹果供给,采取了鼓励减少供给的农业补贴*策。从而有助于稳定苹果价格,避免出现中国那样果贱毁树的现象。从而保证了苹果稳定供应。

跨境电子商务不适合波兰苹果进出口贸易。一方面是波兰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跨国鲜果交易的通道尚未建立。另一方面苹果属于易腐生鲜产品不适合线上销售。电商销售的商品大部分时间在常温下搬运和等待。这对于苹果的保鲜不利。电商销售量较小,需要不停地分拆和搬动,极容易造成损坏。跨境还存在室外温差变化大,容易造成苹果的腐烂变质。这也是苹果跨国销售困难的原因所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缺乏小单派送,销量锐减,甚至为零。正因为如此,三年前,波兰费了很大力气开辟的中国市场,因为一场疫情全部清零。波兰苹果的困境还将继续。

刘诗瑶(重庆交通大学讲师):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内容浅析

年12月30日《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是我国的外资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将进一步和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是实现营商环境优化、自由化与便利化投资的重要体现,具有相当意义。另一方面,协定中仍然有相当多模糊地带需要未来进一步通过谈判、国内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完善,使其能够制度化,最终实现我国营商环境的完善。

一、投资是否包含“间接投资”

在传统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规制既涉及投资主体,也涉及投资行为。在本次协定中,第一章定义部分规定了投资主体,未说明投资行为是否涉及间接投资。但在设立一词的解释中,以脚注方式说明中国或欧盟投资者可以以建立或保持持久经济联系为目的对企业进行资本参与(capitalparticipation),此种说法是否意味着中欧同意在双方投资中进行间接投资,仍然有待双方进一步说明。

若商务部明确中欧双方投资者可以进行间接投资,则必须对实践中常见的三种间接投资类型建立规则进行管理。首先是证券类投资及外商企业在我国进行再投资虽已明确规定在《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管理条例》中,但目前尚缺乏实施细则,商务部需要明确完善此类规定。其次,在负面清单普遍涉及的协议控制(VIE结构)是否纳入本次的协定范围内,如果纳入,可以以《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4款为基础,制定具体规定:一是如何解决在此之前负面清单领域普遍存在的VIE结构,明确此类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尽量维护欧盟企业在我国市场的利益及市场整体的稳定性。二是未来VIE结构如何进行监管,是否仅限于负面清单领域,我国是否对其进行穿透式管理,是否以“控制”为判断标准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随着负面清单的不断减少,投资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VIE结构问题也将逐渐得到解决。

二、负面清单

本次协定我国采取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将实现与《外商投资法》的全面对接。尽管目前尚未公布针对中国与欧盟的负面清单具体内容,无法判断中欧之间的负面清单是否较之之前发改委和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有较大变化,但可以想见未来对负面清单的持续缩减成为整体趋势。在此趋势之下我们应当慎重考虑、保留部分领域的禁止,尤其是近年来技术不断发展,近二十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部门、未能预料的风险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都应当纳入我国未来的负面清单设计中需要考量、保留的地方。

三、禁止履行要求

本次协定在第二章第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履行要求,其中包含了研发要求、技术要求与优先使用要求、总部设置要求等内容。

其中技术要求实际与我国多年来的承诺一脉相承,《外商投资法》第22条也明确规定: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由于强制技术转让这一概念可能涵盖面较广,可能需根据实践情况对此概念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此外本次禁止履行要求中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所有内容排除在优惠性履行要求之外,但对第三条第一款并没有此规定。考虑到第一款和第二款之中有重叠的内容,因此优惠性履行要求仅限于研发要求、地方要求和及技术使用要求。这必然对我国未来地方的招商引资*策产生部分影响。因为履行要求从其功能上说,不仅是东道国管理外国投资的手段,也是保障外国投资服务于本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履行要求的提出,本身也是一种提高外国投资质量的*策选择。我国在最早加入世贸组织时就承诺过不实施履行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府通过履行要求实现对外商企业管理的现象。本次中欧协定强化、细化了此类要求,能否在实践中各地*府做好协定的禁止履行要求,协调好过往*策与新的协定之间关系,且行且看。

四、有关国企的规定

本次中欧协定的一大协定的亮点是首次在国际协议文本中规定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规制,但其中仍然有许多可供明确与完善的地方。

本次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欧双方在谈判中的诚意与智慧:首先,有关国企部分的内容集中规定在第二章投资自由化中,其背后的价值理念充分体现了欧盟希望确保更为公平的投资环境、要求提高我国的市场竞争的公平与透明的愿望,同时也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以来一再强调的竞争中性、竞争公平立场。其次,关于国企部分的规定在第三条之二覆盖实体(coveredentites)中,并没有强调其国有企业、*府控制权、所有权这一特性,淡化了可能存在的体制差异带来的冲突,也避免了国有企业被“公平竞争环境”原则一刀切,有利于国有企业自身能够充分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这种弱化的安排实际上也导致本次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并没有跳脱传统协议对国有企业规制的框架:首先,规制的范围是投资而非货物买卖与服务。其次,规制的目的是为了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避免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可能受到的歧视性待遇,追求竞争的透明度与竞争的公平中立,避免贸易投资扭曲造成的竞争不公平。再次在规制内容上主要基于禁止履行要求这一前提,因此对补贴或者说非商业援助内容缺乏考虑。

这就导致本次对国企的规定仍然有许多可供明确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对国企的定义上。由于国际条约并不直接约束国有企业,而是约束国家规制国有企业的措施,因此对其规制的重点在于国有企业是否是*府的一部分,是行使了行*职能还是单纯的市场主体从事了商业活动。这个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存在两种不同的路径来对国家进行规制,或者说从哪些方面、哪种方式来履行国际义务。在本次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定既体现了主体标准,也体现了行为标准,但是在主体标准上,由于包括人事任命、合法指挥都有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定义的泛化,而在行为上,也缺乏对公私职能的区分标准,倘若无法明确国有企业行使何种职能,仅仅在公平竞争层面讨论市场竞争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很难真正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毕竟先有了规则平等,才会有权利平等,最终才会形成公平竞争。

其次,对国企的规制缺少了重要的一环即:非商业援助或者说补贴规则的确立。实际上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扭曲和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但是欧盟普遍存在的把国有企业的补贴妖魔化、极力将国有企业与市场扭曲、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经济联系起来的情况,使得我们必须考虑通过谈判的方式重塑欧盟对我国的反补贴规则。但从本次协定文本来看,并未涉及此类规则。考虑《针对外国*府补贴的促进公平竞争白皮书》的存在,欧盟对于国有企业的反补贴审查极有可能成为欧盟针对国有企业的单方面“杀手锏”。

五、关于环境保护与劳动者方面的规定

本次协定的另一大亮点是将环境保护与劳工也纳入了正式的条约文本之中,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有关环境保护与劳动者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其主要考量落脚在双方内部的*策实施水平上。

以环境保护为例,条文中缔约方不得不执行环境法以作为投资的鼓励。然而不执行环境法本身可能涉及行*违法,无论是否作为投资的鼓励,都应当考虑行*层面对其追究责任。考虑整个文本追求市场公平竞争的基调,使得我们真正应当追问的是:我们是否应当更为统一双边的环境法标准,而避免行动或者不行动被认为是一种鼓励缔约方投资的行为。

又以劳工保护为例,执行劳动法实际是*府层面对企业的监督,因此如何能够切实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避免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仍然有许多可待完善的地方。

钱颖超、王来(北京外国语大学欧洲语言文化学院):

希土关系现实争端与历史回顾

1月25日,希腊和土耳其*府代表在时隔5年后,重启关于东地中海争端的双边对话。双方会谈的聚焦点为东地中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界问题,以探讨解决东地中海油气资源归属权纷争,而土耳其除上述议题外,还希探讨两国领空争议问题和一些希腊岛屿的军备解除问题。双方将这次会谈定性为探索性会谈而非谈判。此次会谈也得到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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