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拉那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效力之相关问题研究
TUhjnbcbe - 2021/1/3 1:45:00
白癜风身上复发该怎么办 http://m.39.net/pf/a_4653815.html

作者:柯杰律师事务所刘新波(商事诉讼和仲裁团队合伙人)

前言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笔者之前曾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之法律性质分析》一文中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论述,本文将对与股权代持效力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投资权益的前提条件进行简要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因信托型股权代持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由《信托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对象,限于信托以外的股权代持。

一、股权代持的成立要件

(一)股权代持的法律特征

股权代持的出现源于设立及运营公司实践的社会需要,其定义及法律特征则来自于法院的审判实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股权代持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实际出资人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其出资以名义股东的名义投入公司;

2、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公司股权的投资权益;

3、股权代持的安排由双方以合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二)股权代持的成立要件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内容以及股权代持的法律特征,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股权代持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并通过“订立合同”方式得以确立。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同时结合《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有偿或无偿均可,且为非要式。

因此,与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股权代持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无论书面抑或口头形式,股权代持合同即可成立。

二、股权代持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主要

1
查看完整版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效力之相关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