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欧进程中阿尔巴尼亚语言*策的互动性调整
——以《少数民族保护法》为例
摘要:文章聚焦《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保护法》中的问题,结合第一手法律文本资料、*策文件和相关新闻报道,以阿尔巴尼亚加入欧盟的进程为视角,论述了立法的社会推动力量,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区域*治环境的复杂性,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阿尔巴尼亚民族语言*策互动性调整。
关键词: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保护法;语言问题;入欧进程
阿尔巴尼亚地处巴尔干半岛西南,为亚非欧交界区域,具有显著的地缘战略价值。作为一带一路中东欧十六国之一,阿国是通往欧洲的重要通道,与之相关的国别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现实价值(董洪杰,a,)。我国与丝路沿线各国发展经济关系,构建*治互信、搭建文化交流平台,都要建立在对相关国家语言、文化和公共*策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李宇明,,Dong,)。语言*策研究是国别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法为视角研究阿尔巴尼亚入欧进程中的语言*策动态调整,既有利于深入了解阿社会内部族群关系,也能获知其与周边国家和欧盟的*策互动,也能为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策改革和调整提供有益参考。
一《保护法》中的语言条款分析年10月中旬,阿尔巴尼亚历史性地颁布了国内首部《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少数民族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①,旨在为保障境内少数民族的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保护法》通篇共24条,其与语言相关的内容涵盖了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及教学机构设置、师资发展、语言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使用和传播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法律框架。
语言是民族关系的核心议题,阿尔巴尼亚历史上几次重要的民族关系问题都是由语言问题引发的(董洪杰,)。《保护法》使用了两条专则来规定语言教育权利问题和语言使用问题。第十三条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权利,规定了总的原则:(1)少数民族享有学习自己语言的权利。(第十三条第一项)同时在该条目下分别规定:(2)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历史、语言和宗教的发展。(第十三条第四项)(3)采取适当措施,为少数民族语言教科书、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教师发展、课堂功能性的实现创造条件。(第十三条第五项)还放宽了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机构设置的*策,规定:(4)少数民族有权设立少数民族语言的私立教育机构。(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利,包括:(5)使用双语标写姓氏、社会生活中的标识、题字等公共文本。(第十五条第一项)(6)允许使用民族语言和阿语对当地行*机关、道路标识和其他地理标识进行双语标记。(第十五条第三项)此外也包括在行*、执法、司法和选举方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权利(见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等)。《保护法》*策支持少数民族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和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以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认同:(7)不论文化、种族、语言或传统身份如何,少数民族成员和代表少数群体的组织均有权申请文化机构的财*资助,以促进、保存和保护其传统。(第十一条第三项)(8)制定战略、方案和行动计划,为少数民族维持和发展其独特身份创造必要条件。(第十二条第三项)《保护法》*策支持自由表达权:(9)少数民族有权在不受歧视和不受当局干预的情况下,享有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发表和传播观点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条款的执行受到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是在语言教育权和语言使用权的诸多条款中都明确规定,是否满足条款提及的条件,需要由“部长会议或相关部门(根据部长会议、根据负责教育和地方事务的部长建议)”决定。如:(10)在传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有大量少数民族的居住区,如确有需要,少数民族可以与地方当局互动时正式使用自己的语言。(十三条第二项/十五条第二项)(11)确定是否符合“大量少数民族”“确有需要”的标准由部长理事会根据部长会议、根据负责教育和地方事务的部长建议来决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个限制是法律条款提出的相关权利,并未列出实施细则,而是依赖其他并行法律。例如在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中分别规定,“应采取适当措施,为少数民族语言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教师发展创造条件;少数民族有权设立少数民族语言的私立教育机构”,而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是要符合教育领域相关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执行。
除了将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系统化之外,《保护法》另一个值得
阿尔巴尼亚与希腊接壤,其南部萨兰达等地长期居住着大量希腊族,在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希腊与阿尔巴尼亚自十九世纪以来,在希腊族聚居区的语言权利上时有外交冲突发生(董洪杰,)。新法律一经通过,随即引起了希腊*府的猛烈抨击。据媒体报道?,希腊对阿尔巴尼亚议会通过《保护法》表示愤怒,认为该法律限制了阿境内希腊少数民族的权利。希腊外交部发言人指出,阿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少数群体的法律并没有根据欧洲标准维护该国的少数群体的权利。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数量较少和之前未得到承认的少数民族而言是一种进步,而对于希腊人这样的第一大少数民族来说则是退步。在法律通过16天后,希腊便向欧盟议会提交了一份书面质询?,质询中指出,“这部法律将权力集中在总理和*府当权者手上,从而无法保证民族自治地区的自决权”,致使阿最大的少数族裔希腊人的权利受到直接影响。书面质询通过*治渠道表达了希腊当局对《保护法》内容的不满。希腊的民间组织和团体对该法律的通过也持有强烈保留意见。希腊最大的两个协会,Omonoia和KEAD均认为新法律没有明确、提升以及更好地执行少数民族的权利,反而对他们的自由施加了限制。他们指出,这项法律将所有权力都集中在总理和*府手中,希腊族在教育、文化和财产自由方面都受到限制。
(三)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虽不是阿尔巴尼亚的邻国,但近年来一直利用其欧盟成员国的优势,支持居住在阿尔巴尼亚东部的保加利亚族维护其语言、文化和身份认同的独特性[10](P79-)。《保护法》年1月开始起草,保加利亚籍欧洲议会议员2月就在欧洲议会提出修正案?,敦促阿尔巴尼亚进一步努力,保护所有少数民族的权利,并建议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阿尔巴尼亚东部的普雷斯帕(Prespa),戈洛布多(GoloBrdo)和戈拉(Gora)地区的保加利亚族人民的权利,使其正式承认说保加利亚语的居民在阿境内的少数民族地位。阿尔巴尼亚在起草该法案时未邀请保加利亚族代表参与。据媒体报道?,保加利亚大使与欧洲议会委员会主席会面,说服其重启磋商进程,并听取有关保加利亚人应在阿被正式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理由。阿尔巴尼亚东部的保加利亚族代表也就这一问题向阿尔巴尼亚议会递交了请愿书。但在9月的《保护法》草案中仍只承认八个少数民族,包括之前的希腊族、马其顿族、阿罗曼族、罗姆族、塞族和黑山族,以及新增的波斯尼亚族和埃及族,并未提及保加利亚族。之后经过多轮的外交磋商,10月正式签署的《保护法》文本中,保加利亚族才得到正式承认,成为阿尔巴尼亚境内的少数民族之一。保加利亚*府对该法律的通过表示赞赏。
四入欧进程中的民族语言*策互动性调整
阿尔巴尼亚建国后随即经历两次巴尔干战争和一战,随后的二战及近半个世纪的极左共产主义统治,民族关系问题向来不是其优先处理的问题(Robert,)。直至欧盟东扩进程深入巴尔干地区,“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群体”是其加入欧盟的标准之一,民族*策,包括民族语言*策由此成为国家转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Bogdani,Loughlin,)。
阿尔巴尼亚是一个以阿尔巴尼亚人为主体的国家,但民族人口构成数据一直存在争议。阿尔巴尼亚官方统计数据显示,阿尔巴尼亚人占总人口97%以上?,但这一数字遭到少数民族的质疑。根据年人口普查数据?,阿尔巴尼亚族的人口总数为两百三十万,占总人口的82.6%;少数民族包括希腊人(0.9%),大多居住在阿尔巴尼亚南部的吉罗卡斯特(Gjirokastra)和萨兰达(Saranda)地区;黑山人(0.01%),主要集中在北部的斯库台(Shkodra);马其顿人(0.2%),主要生活在阿尔巴尼亚与北马其顿交界的科尔察(Korca)地区。此外还有阿罗曼人(0.3%)、罗姆人(0.3%)、埃及人(0.1%),其余为未声明族群。根据阿尔巴尼亚与欧盟之间“稳定与合作协议(SAA)”的实施进度,阿尔巴尼亚本应在年或年通过少数民族保护法律。但这部《保护法》经历了十多年的酝酿以及国际社会持续不断的施压后才得以出台。根据《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部长会议应该在法律生效的六个月内做出实施法律的相关决议。但直至法律签署后的第十一个月,即年9月,部长会议才通过了两项决议,一项是关于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另一项是关于高校采取行动促进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研究?。同年12月,又通过了第三项关于少数民族委员会组织和职能的决议?。因此,这部法律虽然在议会得以通过,但实际上很多条款仍处于无效的状态。可见,法律出台晚于预期,法律实施的时间和内容都远远落后于法律文本的要求。另外,阿尔巴尼亚至今仍未签署《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ECRML)》。虽然咨询委员会专家年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阿尔巴尼亚的族际关系具有“尊重和宽容的氛围”,“当局已努力保护少数民族”,但阿尔巴尼亚全面完善和执行少数群体保护法律的态度并不如欧盟期待的那样积极。这一态度从法律文本对权利适用范围的设定上也能得到体现。《保护法》设定了大小两个权利适用范围。大范围涵盖阿尔巴尼亚全境,如少数民族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第二项)以及少数民族保护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和宗教认同的原则性权利(第十二条第一项)在阿尔巴尼亚全境是适用的。而涉及到语言教育权利和语言使用权利,其适用范围则受到限制,或者是“少数民族人口占20%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第十三条),或者是“传统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有大量少数民族居住的区域”(第十五条二、三、四项)。
此外,阿尔巴尼亚*府在年推行了简化行*区划的改革,将原有的个行*区缩减为61个。阿*府在次年提交给欧盟的“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FCNM)”的第四次报告第二十五点中指出,新的行*分区维持了阿尔巴尼亚人与少数民族原有的比例结构。但年阿尔巴尼亚的监察员报告指出,行*分区改革实际上改变了行*分区内部族群人口比例,致使《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区域可能难以满足少数民族人口“比例20%以上”或者“大量存在”这样的标准。
综上所述,从《保护法》的形成和实施,到法律文本的分析以及从在此期间阿尔巴尼亚其他的*治行动可以推断,处于向欧洲转型中的阿当局在保护少数民族和维持社会凝聚力之间存在疑虑,阿当局也试图平衡欧盟提出的保护少数民族以及维持内部族群稳定这两者的关系。反映到民族语言*策的制定和落实方面,阿尔巴尼亚在如何处理“主体”和“多元”的关系上,仍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文章出处:《绥化学院学报》年第8期8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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