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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即将在年9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话说世界》20卷丛书
莎士比亚名剧《罗密欧与朱丽叶》以两大家族仆从间的械斗开篇,继而引出埃斯卡勒斯亲王对两位家族首领的训诫。
虽然故事的背景是14世纪初意大利北部的城邦维罗纳,但血亲复仇现象却长期广泛地流行于中世纪欧洲。
《罗密欧与朱丽叶》:凯普莱特家族(红)和蒙太古家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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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生的土壤:公共权威的普遍衰退
血亲复仇(BloodFeud)可以说是与人类相生相伴的现象,它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某人的亲属被杀害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侮辱、侵害等,他就应以类似的方式向施害者本人或其亲属加以报复。
人类天性的相通,使早期诸文明都存在着有关血亲复仇的记述,人们常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即出自希伯来文明元典《旧约全书·申命记》。
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也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血亲复仇往往产生于法治力量薄弱的社会,统治当局并不认为调解纠纷属其分内之事,因此家族和血缘就成为社会权威的主要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信,整个家族都必须为其任何成员的任何行为负责,有时候同一家族内部的不同分支间也会大打出手,甚至发展为战争。
然而,中世纪欧洲血亲复仇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产生于野蛮血腥的早期文明中,而恰恰是紧接着高度繁荣发达的古典文明之后,西罗马帝国的崩溃使公共权威急剧衰退,5至9世纪的长期战乱更是解构了重建秩序的尝试。
马克·布洛赫曾对血亲复仇总结道,中世纪特别是封建时代的生活,始终笼罩在私人复仇的阴影下。
当然,复仇义务首先由受到伤害的人来承担;复仇是他必须履行的最神圣职责,这职责甚至延续到死后。
然而孤立的个人难有作为,多数情况下伤人致死是必须复仇的。因而家族群体便行动起来,族间复仇就产生了。
这个词源于古日耳曼语,但逐渐传遍整个欧洲,宗教法学者的解释是“我们称亲属成员进行的报复为族间复仇”。
任何道德义务似乎都很难比族间复仇来得更神圣,全体家族成员通常由“族长”指挥,拿起武器来惩罚施害于家族成员的行为。
血亲复仇在巴尔干半岛曾非常流行,图中所展示的是阿尔巴尼亚北部赛斯村的一座设防塔楼,专门用于保护那些在族间仇杀中易受攻击的人们。
长久以来,部落之间的血亲复仇成为摩洛哥柏柏尔人的生活常态,由此导致当地出现了成百上千的堡垒,图中就是位于大阿特拉斯山达德斯峡谷的一座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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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的环境:公法私权的相互交织
由于土地封授和权利义务相结合,领主们在辖地内逐渐实现统治权与所有权的合一,或曰公法与私权的合一。
虽然略显枯燥,但仍有必要就法权问题稍加剖析:如前所述,对日耳曼人而言罗马法实在过于精密,他们本就没有罗马的那种所有权观念,更没有明确的对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他们主要用“占有”一词来描述事实上的所有,占有的对象既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某个职位或头衔,如果是后者的话就意味着领主在拥有土地的同时,也能将其担任的职权应用于其上,这就使土地所有者也成为实际统治者,其*治权力最集中的体现就是领地的审判权。
再回头来看血亲复仇,由于领主成为西欧各地主要的权力核心,而其权力又包含公法与私权的双重属性,所以领主间的血亲复仇往往就意味着公开的战争。
与古代中国皇帝的“家事即国事”相反,西欧领主的逻辑是“国事即家事”。最典型者莫过于12世纪和13世纪意大利的圭尔夫*和吉卜林*,双方斗争之所以旷日持久,除了德意志皇帝与罗马教皇的授职权之争,更源于诸多家族的对立和随意改换派别。
族间仇杀与权力之争相交织,酿成中世纪意大利内讧不止的乱局。
自13世纪以来,意大利各城市中出现了圭尔夫派和吉卜林派的对立,这幅插图出自卢卡的乔万尼·塞尔坎比的《编年史》手稿,描绘的是14世纪两派之间的一次军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