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材定义及欧盟建材CE认证法规
建筑产品定义:任何以永久方式结合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欧盟从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法规No.//EU-CPR。欧盟颁布的建筑产品CPR法规(ConstructionProductRegulation,No.//EU简称CPR法规)将全面取代原来的建筑产品CPD指令(ConstructionProductDirective简称CPD指令),进入强制实施阶段。
欧盟于年3月9日所公布的CPR法规,取代原建筑产品CPD指令,进一步对欧盟市场上的建筑产品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
(二)建材CE认证标准
欧盟强制CE认证证书及CE认证标签(CElabel)都必须根据EN标准(欧盟协调标准),“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和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欧盟协调标准是欧盟CE认证的基础及依据。比如实木地板CE认证标准:EN:,壁纸CE认证标准:ENA1:,玻璃棉岩棉CE认证标准:ENA1:,钢纤维CE认证标准:EN-1:,建筑颜料CE认证:EN:/AC:,胶合板CE认证:ENA1:,LVL板CE认证:EN:,更多建材CE认证标准请咨询睿督
(三)欧盟建材CE认证国家MemberstatesoftheEU
Sweden瑞典、Finland芬兰、Ireland爱尔兰、UnitedKingdom英国、Netherland荷兰、Danmark丹麦、Estonia爱沙尼亚、Latvia拉脱维亚、Lithuania立陶宛、Belgium比利时、Luxembourg卢森堡、Germany德国、Poland波兰、Czechoslovakia捷克、Slovakia斯洛伐克、France法国、Austria奥地利、Hungary匈牙利、Slovenia斯洛文尼亚、Portugal葡萄牙、Spain西班牙、Italy意大利、Greece希腊、Cyprus塞浦路斯、Malta马耳他、Iceland冰岛、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Norway挪威、Romania罗马尼亚、Bulgaria保加利亚、
Brexit:Forthetimebeing,theremainsafullmemberoftheEUandrightsandobligationscontinuestofullyapplyinandtothe.
OntheroadtoEUmembershipCandidatecountriesAlbania、Montenegro、Serbia、TheformerYugoslavRepublicofMacedonia、Turkey、阿尔巴尼亚、黑山、塞尔维亚、马其顿、土耳其、前南斯拉夫共和国,这些准欧盟国家,也承诺履行有关条约的规定。
PotentialcandidatesBosniaandHerzegovina、Kosovo*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科索沃*
(四)欧盟建筑产品CE认证基本要求
产品必须适合于满足既定用途的建筑工程,该建筑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及其各独立部件)应经济实用。因此,受含有下列基本要求的法规制约的工程应满足这些要求的。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基本要求必须在经济上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只涉及可预见的行为。
1、机械应力及稳定性2、火灾时的安全要求3、卫生、健康与环境4、使用安全5、噪音防护6、能源经济及保温7、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五)欧盟建材CE认证体系
建材类产品出口欧盟申请CE认证时,涉及到协调标准的确认和认证模式system的选择。
欧盟最新建材法规Constructionproducts(CPR)Regulation(EU)No/
附录V中详细列明了建材产品CE认证的5种认证模式及其要求:
模式1+,模式1,模式2+,模式3,模式4
1.模式1+/System1+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p>
a)制造商应执行:
(i)工厂生产控制;
(ii)对按照规定的检测计划在工厂采集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检测;
(b)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
(i)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包括抽样)、类型计算、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
(ii)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iii)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评价和评价;
(iv)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对样品进行审核测试。
2.模式1/System1-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p>
a)制造商应执行:
(i)工厂生产控制;
(ii)制造商按照规定的测试计划,对在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b)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
(i)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包括抽样)、类型计算、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
(ii)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iii)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评价和评价;
3.模式2+/System2+-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申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
a)制造商应执行:
(i)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包括抽样)、类型计算、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
(ii)工厂生产控制;
(iii)制造商按照规定的测试计划,对在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b)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
(i)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ii)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评价和评价。
4.模式3/System3-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
a)制造商应进行工厂生产控制;
(b)公告号检测实验室应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型式的确定
(根据制造商进行的抽样)、产品的类型计算、表格值或描述性文件。
5.模式4/System4-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
(a)制造商应执行:
(i)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类型计算、表列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
(ii)工厂生产控制
(b)公告机构没有任务(注:此模式虽并不要求NB机构参与,但实际出口和清关时仍需要提供官方认证机构的证书)
(六)欧盟建材CE认证体系欧盟建材CE认证机构
根据欧盟法规//EU-CPR,所有出口欧盟的产品都需要获得CE认证,加贴CE标识才能进入欧洲市场。CE认证的审核和发证,欧盟公布了一系列由欧盟统一监管和认证资质授权的机构,并授予每家机构一个唯一的四位数编码即公告号,CE证书的申请和颁发就由对应法规和指令授权的公告号机构颁发。
在欧盟官方网站-欧盟公告机构查询